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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GBZ 237—2024)发布

文章来源:全球医疗器械网发布日期:2024-03-26浏览次数:8
核心提示:为使诊断条款更科学,本标准提出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的概念,指“工作中长期或反复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作业”。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消息,《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GBZ 237—2024)发布,代替《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7—2011)。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GBZ/T 237—2011制定时,我国职业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因此标准适用范围限定在“职业中毒条款中刺激性化学物”。2013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列为独立条款,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标准中的限制条件,标准适用范围更广。


二是更改了诊断条款。参照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全球倡议(COPD诊断、管理与预防全球策略GOLD 2022版)及我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慢阻肺的诊疗要点,把本标准的诊断条款简化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相应临床表现、肺通气功能检查提示存在持续气流受限、排除可引起类似症状和持续气流受限的其他疾病四个基本条款。


三是更改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释义。为使诊断条款更科学,本标准提出了“长期或反复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职业史”的概念,指“工作中长期或反复接触超过刺激阈的刺激性化学物作业”。超过刺激阈即可引起呼吸道慢性炎症,长期或反复接触即可诱发慢阻肺。一般累计接触工龄3年及以上。但国内外均有低于3年发病的病例报道。此种情况如因果关系明确,应给予诊断。


四是更改了吸烟影响的相关条款。吸烟是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中常见的干扰因素,两者致病具有协同性。在进行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因诊断时,职业病诊断医师宜充分考虑刺激性化学物职业接触情况及致病的可能性,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职业危险因素暴露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给予诊断。


五是增加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肺通气功能是临床确诊慢阻肺的“金标准”,也是慢阻肺严重程度评价、疾病进展监测、预后及治疗反应评估中重要的指标,因此标准增加肺通气功能测定方法,测定时一定要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检查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